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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水发〔2019〕10号
各市州水利局,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0年1月18日
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水平,促进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列入水利科技计划、由省水利厅(或联合其他部门)批准立项,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而展开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等水利科研项目。
第三条 水利科技项目按项目的性质分水利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项目和应用推广项目,按项目重要程度分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条 创新研究项目包括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攻关等项目;应用推广项目包括先进技术引进吸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等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指关系到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全局性、宏观性的战略研究,省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一般项目指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局部的、特定问题的技术研究。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立项审查制、结题验收制、专家评审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
第七条 省水利厅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结题验收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开展绩效考评,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签约、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全流程实行网上信息化操作和必要线下流程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采用命题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重大水利科技项目采用命题式方式。省水利厅按照省水利发展规划和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项目选题初步意见,组织专家审查,确定重点研发方向、预期目标及考核指标。
一般项目采用自主申报方式。
第十条 省水利厅针对确定的年度重大水利科技项目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水利科技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牵头单位为全省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各级水利单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目标明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范围,技术方案科学、先进、合理、可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科技项目正常开展的工作条件,项目资金预算合理,配套资金到位,履行诚信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全过程负责。重大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一般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毕业、硕士毕业2年及以上。
(四)每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成员(指项目成员前2名)同一年度申报新项目加上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凡在研项目未按期完成的,不能同时申报新项目。
(五)有自筹经费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出具自筹经费投入的承诺函(包括自筹经费的来源和办法)。立项时优先选择能自筹经费的项目单位。
(六)自主申报项目须提交科技查新(查重)报告(不含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水利科技项目时,必须填报《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申报省拨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
4.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等)。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与条件。
8.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
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逐级上报省水利厅。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对申请项目经形式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申请经费等进行评议和审定,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立项。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拟立项项目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对拟立项的申报项目方案,由省水利厅委托经省财政、审计厅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询价或财评,按询价或财评后的项目造价确定项目经费。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水利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省水利厅与项目承担单位谈判约定合同内容,在项目立项公示后2周内签订《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约定条款,且未能提出合理书面解释说明的,取消立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年申报资格。
省拨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科技项目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省拨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科技项目,须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编制开题报告,由省水利厅或委托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项目开题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确保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实施。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办法。
(三)对分年实施的项目,每年底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四)接受省水利厅的监督与检查。
(五)及时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试验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确保项目档案资料完整。
(六)按时提交科技项目验收所需材料,协助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负责监督与检查,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二)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价,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三)对省拨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开展中期检查。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之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省水利厅批准: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项目延期;
(六)撤销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省水利厅安排实施的所有科技项目均需进行验收。验收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合同截止日期后1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资金使用报告(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由科技部指定的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审计报告,其他项目提供资金决算表及使用说明)等项目验收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安排验收。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前4个月内通过项目归口单位正式行文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验收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延期的理由及延期时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组以项目合同书(含附件)为基本依据,采取审查项目有关资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确定项目是否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省水利科技资金资助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取得的水利科技成果由省水利厅统一办理成果登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表的科技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研究报告、软件著作权等均应注明“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资助”及其项目编号。
第二十八条 列入省、部级、其他省级部门科技计划的水利科技项目,验收成果须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项的水利科技项目,除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人员予以个人奖励外,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严禁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一经发现,取消项目负责人当年参评资格和以后3年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承担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将项目整体或大部分研究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记录和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未完成合同书主要任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整改完善,并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该项目负责人从第二次项目验收会召开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负责人身份申报项目。
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按申报渠道申请变更,报送省水利厅审批,并报请省财政厅批准,经批准变更的项目,水利科技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实施。
对不履行项目任务,或有重大事实隐瞒不报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金,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人员不得申报水利科技项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